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文哲 (即 沈文豪 之繼承人)、 沈暐筑 (即沈文豪之繼承人)、 沈雨蓁 (即沈文豪之繼承人)、 沈文中 (即沈文豪之繼承人)、 沈月精 (即沈文豪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 沈文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