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雄 代理人 鄭竹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2年3月1日黏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利天助食品有限公司 黃邱秀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2日1,743,062元AK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