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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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0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樓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14樓債務人 歐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零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㈢新台幣柒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