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四號上訴人 鄭金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毒偵字第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查: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鄭金生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
(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敘明認定上訴人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一至二日間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犯行之得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所主張:上訴人之母已高齡七十五歲,並有罹患精神疾病之胞弟,均依賴其從事看護工作維生,其原已戒毒近五年,本件係偶因朋友引誘始再犯,第一審所量處之刑實屬過重等各節,說明如何認為無理由等旨(見原判決第二至三、四至五頁)。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
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且本件所量處之刑,並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形,尚難率指為違法。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
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仍執陳詞,並稱:其已在醫院接受美沙冬療法,請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云云,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係程序判決,上訴人另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尚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李錦樑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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