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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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國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國強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192號上訴駁回確定;又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桃交簡字第288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51號裁定就公共危險罪部分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月在案。於民國92年4月25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
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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