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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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105號債權人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債務人 林勝強 債務人 林勝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勝強、林勝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勝強、林勝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