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以95年訴字第16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本件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劉惠娟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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