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陳忠榮法官黃凡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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