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53號原告 蔡素雲 即張蔡素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 律師被告 劉菊英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7,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0,400元,應再補繳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