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債權人 陳秀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清秀張家瑋張家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清秀、張家瑋及張家瑜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22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前開案號拋棄繼承卷影本附卷可稽,則債權人以施清秀、張家瑋及張家瑜係 張添發 之繼承人,應概括繼承債務為由而請求清償,自屬無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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