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03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郭素梅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林賢欽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
陳朝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