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黃俊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聲請書誤載為民國112年5月11日,應予更正),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112年11月8日)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652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7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10罪,前經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4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7~108、112~114頁),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本案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3、125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編號1至2、4至7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編號3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編號1至2、4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類且犯罪時間均相近,及審酌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編號5所示之7罪、編號6至7所示之10罪,先前分別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年2月、3年。且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鄭富城

                   法 官葉力旗

                   法 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靖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黃俊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03/05

112/04/16

112/06/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57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5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30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34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73號

112年度訴字

第988號

判決日期

112/08/17

112/10/03

113/03/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167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73號

112年度訴字

第9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01

112/11/08

113/06/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2.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3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9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1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05/16

112/03/28-112/03/29

112/03/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513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5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259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

第144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401號

判決日期

113/04/12

113/06/26

113/0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259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

第144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4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22

113/07/30

113/06/12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23號

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2.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11號

1.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33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03/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968號

判決日期

113/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9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1.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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