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黃俊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聲請書誤載為民國112年5月11日,應予更正),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112年11月8日)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652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7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10罪,前經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4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7~108、112~114頁),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本案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3、125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編號1至2、4至7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編號3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編號1至2、4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類且犯罪時間均相近,及審酌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編號5所示之7罪、編號6至7所示之10罪,先前分別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年2月、3年。且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鄭富城
法 官葉力旗
法 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靖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黃俊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03/05
112/04/16
112/06/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57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5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30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34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73號
112年度訴字
第988號
判決日期
112/08/17
112/10/03
113/03/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167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73號
112年度訴字
第9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01
112/11/08
113/06/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2.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3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9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1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05/16
112/03/28-112/03/29
112/03/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513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5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259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
第144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401號
判決日期
113/04/12
113/06/26
113/0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橋頭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259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
第144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4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22
113/07/30
113/06/12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23號
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2.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11號
1.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33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03/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968號
判決日期
113/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9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1.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