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蔡裕嘉 被告 蘇洋 令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洋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洋令已經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