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0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丁惠敏 、 丁原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惠敏、丁原隆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丁惠敏已於民國107年2月2日死亡,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另就債務人丁原隆部分,其住所設於雲林縣臺西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亦非適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