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273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6273號
原   告 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訴訟代理人 丙○○
            8號4
被   告 台中市立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牛2月22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緣原告於94年12月27日與被告簽訂承攬契約,承攬被
告之「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工程」案,工程款為8,350,000元整,依照兩造簽訂之台中
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契約書
之附件「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
照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中第二十八點約定,保固保證金金額
:契約結算總價百分之五,(即:0000000×百分之5=417,
500元)、及第14條約定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
事項後三十天內發還,今原告已依約如期完成工程,本工程
業已於驗收時已申請消防勘驗通過使用執照已請領完畢:本
工程保固期一年期間已過,且無待原告解決事項,被告依約
應退還保固保證金417,500元予原告。原告今未能領取保固
工程款,並屢次促請被告依約履行其給付義務,然被告多次
以使用執照尚未更正完畢為由,拒不退還保固保證金,原告
業已回函說明更正使用執照實非原告之責任,迄今未獲善意
回應,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並對於被告之抗辯陳稱:原告承攬之工程僅為部分改建、補
強整修工程,並且原告所承作之工程即車棚及涼亭均未座落
於主建築物內,被告所稱之消防設備實際上係位於主建築物
內,與消防審勘無關。何況系爭工程被告已辦理驗收並連第
40項「工資(含清防設備審勘)」亦在驗收範圍內,被告以
工程合約第16條第2、4項之約定「瑕疵」為由認不為保固期
間一年內所限,此為被告另一拒付保固金之籍口。另系爭工
程用執照已於95年8月31日請領完畢。並無原告應補正之問
題。
四、證據:提出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
執照工程契約書影本、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捷仁字96第00
1號函、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捷仁字96第960820號函台中
市立仁愛之家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其結算明細表、台中市
政府使用執照等影本各1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⑴依本案契約工程項目第40項:工資(含消防設備審勘),
因尚未竟事務,被告曾函請原告與 趙文蔚 建築師配合辦理
,但原告並未依約辦理。固依契約第16條第2、4項規定,
有未竟事待解決,原告自尚不得請領保固金。
⑵原告96年7月17日捷仁字96第001號函說明二、本工程於
驗收時已申請消防勘驗,依本契約案現況所知加上趙文蔚
建築師96年1月26日告知契約案並未送請消防主管機關審
勘,顯見原告明知應履行申請消防審勘義務尚未實施完成

⑶本案雖於95年7月28日辦理驗收,保固期一年,但被告於
96年6月28日函請原告辦理消防工程圖說送審暨勘驗作,
然原告並未依約履行義務,依契約第16條第2、4項規定,
有未竟事待解決,其保固金時效應停止不計入保固期。
三、證據:提出被告96年6月28日市總字第0960001251號函、趙
文蔚建築師事務所95年10月16日 趙建師 字第951016號函、原
告公司96年7月17日捷仁字96第001號函、趙文蔚建築師事務
所96年01月26日趙建師字第960126號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
書、工程估價單、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96年06月28日趙建師
字第960628號函、原告公司原告公司96年8月20日捷仁字96
第960820號函、原告開會通知單、協調本家二期建物使照工
程消防圖說送審勘驗權責事宜會議紀錄、原告96年9月20日
市家總字第0960001821號函等件及聲請訊問證人趙文蔚等為
證。
丙、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之「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
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案,工程款為8,350,000元整
,原告已依約如期完成工程,本工程業已於驗收時已申請消
防勘驗通過使用執照已請領完畢:本工程保固期一年期間已
過,且無待原告解決事項,被告依約應退還保固保證金417,
500元予原告,經屢次促請被告依約履行其給付義務,然被
告多次以使用執照尚未更正完畢為由,拒不退還保固保證金
,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則以依本案契約工程
項目第40項:工資(含消防設備審勘),因尚未竟事務,被
告曾函請原告與趙文蔚建築師配合辦理,但原告並未依約辦
理。且本案雖於95年7月28日辦理驗收,保固期一年,但被
告於96年6月28日函請原告辦理消防工程圖說送審暨勘驗作
,然原告並未依約履行義務,依契約第16條第2、4項規定
,有未竟事待解決,其保固金時效應停止不計入保固期。
原告依約尚不得請領保固金等語為辯。
二、查本件兩造於94年12月27日簽訂之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
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契約書之附件工程估價單其
中第40項即明載:工資(含消防設備審勘),又上開消防設
備審勘尚未辦理完成,此亦有被告96年6月28日市總字第
0960001251號函載:為補領本家第二建物使用執照需要,
敬請配合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消防工程圖說送審暨勘驗
作業,並據95年10月16日(95)趙建師字第951016號函所述
內容辦理更正事宜,請查照。及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95年10
月16日趙建師字第951016號函原告文:本案工程貴承包商申
辦之使用執照,尚有多處誤植部分,請貴承包商於文到三日
內辦理更正事宜。另證人趙文蔚建築師於本件審理中亦到庭
結證:「契約主要是包含新建工程及建築物建築執照申請及
消防審勘」、「驗收後都沒有缺失,使用執照也都有拿到,
但那是新建工程雜項的部分,但在合約主要建築物的消防設
備部分沒有審勘,要在消防審勘過後才可以申請建築執照,
因為沒有消防審勘完成所以主要建築物的使用執照部分沒有
辦理下來,只要把消防審勘完成就可以辦理後續作業。此另
棟主建築物的消防審勘在契約的第40項有約定,此部分原告
沒有施作」、「是原告誤認,在契約書裡面已經有明定,因
為原告還沒有領到主建物的使用執照,原告說要更改的部分
是雜項部分,且我也已經向市政府更改完成,是主建物的消
防審勘沒有完成使用執照才沒有核發下來。」足見,本件兩
造簽訂之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
照工程契約書工程主要是包含新建工程及建築物建築執照申
請及消防審勘,而原告對於上開主要建築物的使用執照部分
尚未辦理,亦未完成消防審勘甚明。
三、查本件位兩造於94年12月27日與被告簽訂之「台中市立仁愛
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契約第16條第
⑴項約定其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驗收合格日之日起,
由廠商保固1年。而被告對於原告承攬之系爭「台中市立仁
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之硬體工程
固經被告於95年7月28日結算驗收完畢,此有原告提出之95
年7月28日台中市立仁愛之家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其結算
明細表在卷可按,此項工程之保固期間原告固主張應自95
年7月28日起算1年至96年7月28日止,惟兩造上開契約同條
第⑵、⑷項兩造並另有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
商改正,此項瑕疵並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
符合契約規定者。且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
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從而,被告抗辯原
告對於上開主要建築物的使用執照部分尚未辦理,亦未完成
消防審勘,被告並於96年6月28日函請原告辦理消防工程圖
說送審暨勘驗作,及使用執照未能請領而未能有效使用系爭
工程,認原告依契約第16條第2、4項規定,尚有未竟事待解
決,其保固金時效應停止不計入保固期,原告依約尚不得請
領保固金等語,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對於系爭工程既依約尚有主要建築物的
使用執照部分尚未辦理,及未完成消防審勘未竟事待解決,
且其保固期時效亦尚在停止期間內,原告依約自尚不得請領
前述保固金,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
理由,應予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
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均不生影
響,自無庸一一論述、審酌,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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