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266號債權人 蘇育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李健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李健彰清償本件票款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附之票號0000000支票觀之,其債務人李健彰僅為發票人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非該支票之發票人。)
二、釋明債務人齊盈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陳報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