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聲請人 林玉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001│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1月25日│418399│3個月││││忠孝分行│││││├──┼───┼────────┼─────┼───────┼────┼──────┤│002│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2月25日│418400│4個月││││忠孝分行│││││├──┼───┼────────┼─────┼───────┼────┼──────┤│003│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3月25日│426826│5個月││││忠孝分行│││││├──┼───┼────────┼─────┼───────┼────┼──────┤│004│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4月25日│426827│6個月││││忠孝分行│││││├──┼───┼────────┼─────┼───────┼────┼──────┤│005│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5月25日│426828│7個月││││忠孝分行│││││├──┼───┼────────┼─────┼───────┼────┼──────┤│006│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6月25日│426829│8個月││││忠孝分行│││││├──┼───┼────────┼─────┼───────┼────┼──────┤│007│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7月25日│426830│9個月││││忠孝分行│││││├──┼───┼────────┼─────┼───────┼────┼──────┤│008│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8月25日│426831│9個月││││忠孝分行│││││├──┼───┼────────┼─────┼───────┼────┼──────┤│009│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9月25日│426833│9個月││││忠孝分行│││││├──┼───┼────────┼─────┼───────┼────┼──────┤│010│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10月25日│426832│9個月││││忠孝分行│││││├──┼───┼────────┼─────┼───────┼────┼──────┤│011│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11月25日│426834│9個月││││忠孝分行│││││├──┼───┼────────┼─────┼───────┼────┼──────┤│012│林玉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0,000元│104年12月25日│426835│9個月││││忠孝分行│││││└──┴───┴────────┴─────┴───────┴────┴──────┘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