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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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裕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9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4、5、6、8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2、3、7、9、10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7年9月3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4次)│├────────┼───────────┼───────────┼───────────┤│犯罪日期│106年1月16日│106年1月30日│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4日(2次)│││││106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848號│106年度偵字第3848號│106年度偵字第5930、│││││7796、8031、820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10月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133號│106年度執字第15133號│106年度執字第17107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29日│106年1月30日│││106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930、│106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7796、8031、820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106年度訴字第1242號│106年度訴字第12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日│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106年度訴字第1242號│106年度訴字第12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3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108號│106年度執字第18791號│106年度執字第18791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附表:
┌────────┬───────────┬───────────┬───────────┐│編號│7│8│9│├────────┼───────────┼───────────┼───────────┤│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30日│106年1月30日│106年1月22日前2、3日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358號│106年度偵字第2358號│106年度偵字第896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7日│107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7日│107年7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16號│107年度執字第617號│107年度執字第13345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編號9、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
┌────────┬───────────┬───────────┬───────────┐│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7日至106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96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345號││││├───────────┤││││編號9、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