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ARDIANFATHURROHMAN( 迪安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迪安及 楊政偉 ,事實理由欄則記載被告為迪安及 劉謹禎 ,請確認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有無誤載,並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