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 張文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蒲淑卿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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