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833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盛有限公司、東科建材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益盛有限公司、東科建材有限公司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東科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查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如有誤載並應更正。
㈢確認甲○○是否亦為債務人?如是則對之請求之金額、利
息為何?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