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中交簡字第七六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張清洲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