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原告統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004,322元,應繳裁判費592,8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1,8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