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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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5號聲請人 丁祥明 即 丁瑞林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票│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