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所犯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科罰金陸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1月間起至91年1月22日止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經本院於94年5月3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9591號,及移請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1090號),科罰金拾貳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965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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