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三茶手作飲品即 陳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永修 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繼承暨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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