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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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蕭長華於民國94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簽帳消費。
(二)惟債務人至102年11月01日止之信用卡消費帳款共積欠74,763元整;依約定條款第13、14條應計算利息、違約金計1,672元整,以上合計76,435元整,均未依約清償,經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為此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謹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