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最高限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8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秋英
洪永鎕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魏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86號確認最高限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56,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