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97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永成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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