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40號上訴人君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詹雯琇 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 楊銘鴻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44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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