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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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歐客佬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信鈞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0段000○0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 律師複代理人 林恩瑋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
陳韋伸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