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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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8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陳建海

詹博堯

被告 林昊龍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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