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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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89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被告 林昊龍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