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

原告 游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秉孝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