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賢
洪佳豪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清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子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佳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楊子賢、洪佳豪係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江豪 記臭豆腐民生店」(登記名稱為 晁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晁旭公司)之前後任店長,負責按月製作員工薪資表交由晁旭公司發放薪資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而晁旭公司發放薪資之流程為店長每月製作員工薪資表,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晁旭公司股東 黃麗萍 、 史竹清 檢視,再由黃麗萍、史竹清分別持晁旭公司大、小章於銀行帳戶取款條上用印後,交由店長持以向銀行提領款項後用以發放員工薪資。楊子賢、洪佳豪明知晁旭公司自民國103年4月起,已由股東合議刪減主管津貼,竟先後各別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楊子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3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擔任晁旭公司店長期間,利用每月製作員工薪資表之機會,於員工薪資表上虛列離職員工或增列在職員工之薪資(明細詳見附表一「被告虛列或增列之員工/薪資」欄所載),致黃麗萍、史竹清陷於錯誤而核可其製作之不實員工薪資表,先後於取款條上用印,交由楊子賢持以提領款項,再將上述虛列或增列之員工薪資部分款項以「主管津貼」項目發送給附表一「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欄所載之人,及以「外掛」項目平均分送給正職員工做為年終獎金(明細詳見附表一「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欄所載),足以生損害於晁旭公司、附表一「被告虛列或增列之員工/薪資」欄所載之員工及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洪佳豪於105年7月起至108年10月止接任店長職務,楊子賢仍
擔任晁旭公司督導及監察人,楊子賢、洪佳豪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楊子賢指示洪佳豪利用每月製作員工薪資表之機會,於員工薪資表上虛列離職員工或增列在職員工之薪資(明細詳見附表二「被告虛列或增列之員工/薪資」欄所載),致黃麗萍、史竹清陷於錯誤而核可其製作之不實薪資表,先後於取款條上用印,交由洪佳豪持以提領款項,再將上述虛列或增列之員工薪資部分款項以「主管津貼」項目發送給附表二「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欄所載之人,及以「外加」、「外掛」項目平均分送給正職員工做為年終獎金(明細詳見附表二「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欄所載),足以生損害於晁旭公司、附表二「被告虛列或增列之員工/薪資」欄所載之員工及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晁旭公司股東黃麗萍告發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下列引用之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不爭執,依司法院頒「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楊子賢、洪佳豪對於上述於每月員工薪資表虛列離職員工或增列在職員工之薪資,並持以向公司請款後,再將部分款項以「主管津貼」項目發送給附表一、二所列之主管;及以「外加」、「外掛」項目平均分送給正職員工做為年終獎金等情均不爭執,但一致辯稱:我們都是打卡上班,公司並沒有做出刪減主管津貼及加班費之決議,因為股東黃麗萍認為公司虧損,股東分紅利潤太低,要求縮減員工之加班費、主管津貼,所以才用如此方式請款,但是我們製作的員工薪資表都是按照員工實際上班時數計算,並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公司也沒有因此受到損害等語。
二、經查:㈠以上事實一㈠㈡所述被告楊子賢、洪佳豪2人於每月員工薪資表
虛列離職員工或增列在職員工之薪資,持以請款後,再將部分款項以「主管津貼」項目發送給附表一、二所列之主管;及以「外加」、「外掛」項目平均分送給正職員工做為年終獎金等情,已經被告2人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發人黃麗萍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二所示年度每月員工薪資表1冊(包括請款版本及實際版本)在卷佐證(警二卷全卷、偵一卷頁263-305),以上客觀事實應可認定。㈡被告2人雖以上述情詞置辯,但查:
⒈依據下列證人之供述內容:⑴證人黃麗萍於偵訊時證稱:「
(江豪記民生店是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口頭或書面)達成何種内容的減薪決議?何人知悉?如何證明?)是在民生店的地下室,大概時間我也忘了,時間約是在103年間,應該是在4月前。參加的人有史竹清、 揚子賢 、 葉汀香 、我先生 高英豪 還有我共五人。減薪内容就是揚子賢、葉汀香主管津貼,就是減幾仟元,詳細的内容我記不清楚;當時洪佳豪、 鄧美娟 不是主管,只是員工,該次沒有討論到員工減薪,但主要是討論加班問題,就是他們加班不用加到那麼多,希望他們不要超出勞基法規定的時數,時數是以當時勞基法規定的時數。史竹清、揚子賢、葉汀香、我及我先生知悉。當時決議只是大家口頭討論,沒有書面,但大家都有同意。」(偵二卷頁297起);⑵證人史竹清於審理時證述:「(黃麗萍於受詢問時說103年4月之前,你、楊子賢、葉汀香、黃麗萍、高英豪共五人在民生店地下室共同討論,其中有討論到揚子賢、葉汀香的主管津貼有減幾仟元,有無此事?)有這件事。」、「(當時有無談到楊子賢、葉汀香主管津貼要減幾仟元之事嗎?)有」、「(你有無就主管津貼減少、不列加班費的部分提出質疑?)沒有。」、「(那當時是決定主管津貼要減少、加班費就不要報,那這件事情你應該知道,不然你都知道又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你知道這件事情嗎?)知道。
」等語(院卷頁314起);⑶證人葉汀香於偵訊時證述:「(為何你103年12月份到108年10月份的薪資,還有106年之後的加班費用其他人的名義去申報?)因為我們本來職務加給就有了,因為建工店的老闆娘黃麗萍可能認為我們領的太多了,另外還有加班部分她也覺得太多,所以她要扣,但是因為人手就只有這樣,我們事實上是有加班,所以才用這種方式申報。」、「(對於你的薪資加給、加班費用別人名義虛報後領取,這件事你是否知道?)知道。
、「(告訴人黃麗萍後來是減少你們的何種津貼?降多少錢?)主管津貼、職務津貼、加班費。降多少金額不清楚。」、「(給告訴人黃麗萍看的報表支出總金額相同,差別是在把離職或打工的員工時數虛偽增加,來支付你和其他員工的主管津貼、加班費,你知情?)是。」等語(偵一卷頁33-34、偵二卷頁323),並參酌⑷被告楊子賢於警詢時也陳稱:「(你於103年2月至11月,原本領有主管津貼5,000元、職務津貼6,000元,為何於103年12月份降至主管津貼1,500職務津貼1,000元?)另一位股東不希望我們領這麼多。」(警一卷頁10)、於偵訊時供述:「(洪佳豪、葉汀香、鄧美娟是否知道?)洪佳豪知道,葉汀香有看過一、二次,不知道她知不知道,鄧美娟完全不知道。」(偵一卷頁38)、「(黃麗萍後來是減少你們的何種津貼?降多少錢?)主管津貼、職務津貼、加班費。減低的金額我忘了。」(偵二卷頁320)、於審理時供稱:「(黃麗萍有無103年4月起告知你自103年4月起刪減員工加班費、主管津貼?)她是跟我們說我們領太多。」、「(那是否應該是你事先知道這個刪減員工加班費、主管津貼之訊息,才會以此方式虛偽記載員工薪資表?否則為何你不正常去記載員工薪資表?)就是黃麗萍跟我抱怨我們的員工的加班費為何都領那麼高,但是實際告訴我的情形是否是有講到刪減我就不太記得。」等語(院卷頁242),已足證明被告楊子賢與證人黃麗萍、史竹清、葉汀香等人確曾於103年4月間,就公司員工之主管津貼該如何刪減、加班費應如何申領等薪資問題一起開會商議並已達成共識甚明。被告2人事後辯稱公司當時並沒有開董事會決議刪減主管津貼,並提出公司於111年5月28日召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證明公司並無於103年4月間召開董事會決議刪減員工加班費及主管津貼之議案(見院卷頁347起),顯然與上述事實不符,不可採信。
⒉從卷附前述每月員工薪資表所登載之「主管津貼」項下之
金額相互比對結果,得知被告楊子賢於103年4月起,就將自己時任店長之主管津貼新臺幣(下同)5,000元調降為3,000元;另自103年12月起,再將自己之主管津貼調降為1,500元,同時也將葉汀香之主管津貼由3,000元調降為1,000元,另將原任副店長鄧美娟之主管津貼全數刪減;另自104年7月起,再將自己之主管津貼調降為1,000元,則從上述被告楊子賢所登載有關主管津貼金額之調降,更可彰顯證人黃麗萍上述所言公司股東與時任店長間確實已達成主管津貼應該調降之共識,否則,若無以上共識,被告楊子賢顯然無權調降;再依被告楊子賢前述說詞,被告楊子賢更無主動調降店長、副店長主管津貼之動機。⒊另從前述員工薪資表之登載得知,被告洪佳豪於104年7月
以前只是店內正職員工並無主管津貼;而從104年8月起擔任晚班主管起,主管津貼為1,000元;及至105年7月接任店長職務,負責按月製作員工薪資表向公司請款之業務,其所製作之員工薪資表「主管津貼」項下所登載自己與早班主管葉汀香之主管津貼都是1,000元。故從105年7月起,被告洪佳豪既已按月親自製作員工薪資表向公司請款,則被告洪佳豪就其每月以「主管津貼」項目向公司請款之明細,顯然是知情的。
⒋參照卷附晁旭公司人事工作規章拾壹「獎勵」項下明訂「
職員以上人員,年終獎金依工作表現及全公司損益目標之達成,由公司判定標準核發獎金」(院卷頁359起),足見公司正職人員是否核發年終獎金,是由公司依員工工作表現及全公司損益目標是否達成來判定。被告2人竟以上述虛列離職員工或增列在職員工薪資之名目向公司請款,再將所領取之部分款項以「外加」、「外掛」之名目平均分送給正職員工做為年終獎金,顯然也違反上述公司人事工作規章之規定。
㈢綜上說明,卷內每月員工薪資表既是由被告2人分別親自製作
持以向公司請款,且被告2人也都在員工薪資表「主管津貼」項下登載領取主管津貼之明細,同時又以上述虛列離職員工或增列在職員工薪資之名目向公司請款,再將所領取之款項部分以「主管津貼」項目發送給附表一、二「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欄所載之人,或部分以「外加」、「外掛」項目平均分送給正職員工做為年終獎金。被告2人以上作為顯然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明確。被告2人辯稱以上作為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公司並未因此受有損害,自是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本案事證已然明確,被告2人以上犯行均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就事實一㈡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子賢就事實一㈡所示犯行,其當時雖已非店長身分而非從事業務之人,惟其與從事業務之被告洪佳豪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仍屬共同正犯)。被告楊子賢於事實一㈠㈡所示期間;被告洪佳豪於事實一㈡所示期間,多次以虛列離職員工或增列在職員工薪資之名目向公司請款,再將所領取之款項部分以「主管津貼」項目發送給附表一、二「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欄所載之人,或部分以「外加」、「外掛」項目平均分送給正職員工做為年終獎金等行為,各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密接時地所為,各自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被告2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2人各以前揭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二、審酌被告2人先後擔任「江豪記臭豆腐民生店」店長職務,負責按月製作員工薪資表交由晁旭公司發放薪資之業務,竟以上述虛列離職員工及增列在職員工薪資之方式,向晁旭公司請款後,再將部分款項以「主管津貼」、「外加、外掛」等名目發送給附表一、二「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欄所載之人,或平均分送給正職員工做為年終獎金,所為實屬不該,犯後又否認上述行為違法,及考量被告2人就上述客觀事實已自白,且將所有員工薪資表兩版本全數提交以供查核,並對所有客觀事實坦白交代,犯後態度尚佳,暨審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詐得財物之多寡、及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院卷頁505)、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之說明
一、應沒收部分㈠被告楊子賢因事實一㈠所載犯行,其本人僅於103年12月至104
年7月,每月實際領得「主管津貼」3,500元,合計28,000元(3500×8=28000);另於104年4月份以「外掛」名目支領合計29,007元(11500+12880+4627=29007)平均發送當時之正職員工共11人,被告楊子賢本人分得2,637元(29007÷11=2637),兩項合計30,637元。
㈡被告洪佳豪因事實一㈡所載犯行,其本人於105年7月至108年5
月,每月實際領得「主管津貼」5,500元,合計192,500元(5500×35=192500),108年6月至108年10月每月實際領得「主管津貼」4,500元,合計22,500元(4500×5=22500);另於106年10月至107年10月以「外加」、「外掛」名目合計支領38,000元(4000×7+2000×5=38000)平均發送當時之正職員工共9人,被告洪佳豪本人分得4,222元(38000÷9=4222),三項合計219,222元。
㈢以上計算出之金額分別是被告2人因本案犯行實際領得之款項
,為被告2人犯罪所得,且分別屬於被告2人所有,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2人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不沒收部分㈠被告洪佳豪於事實一㈠所示被告楊子賢犯行中領得「主管津貼
」(於103年12月至104年7月,每月領取2,000元;於104年8月至105年6月,每月領取5,500元,合計76,500元),此部分款項雖是事實一㈠所示犯行之部分犯罪所得,但因洪佳豪並非事實一㈠所示犯行之犯罪行為人,只是以員工身分領得上述款項,故洪佳豪所領取之此部分款項,並非屬於被告楊子賢所有,無從於事實一㈠所示被告楊子賢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事實一㈠㈡犯行中還有其他員工領取「主管津貼」或「年終獎
金」,雖然這些員工所領取之款項性質上也是事實一㈠㈡犯行之部分犯罪所得,但因已分別發送給公司員工(明細詳附表
一、二「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欄所載),此部分款項已非屬於被告2人所有,也無從於被告2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以上非本案被告取得犯罪所得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
定仍可沒收之,但因本案於審理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踐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故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
㈣被告楊子賢雖與洪佳豪共犯事實一㈡所載犯行,但楊子賢本人並未從此部分犯行實際獲取任何利益,故無從宣告沒收。
三、被告2人用以向晁旭公司請款之員工薪資表,既已交付公司股東審閱,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另電子檔部分亦經被告洪佳豪提供,交由告發人黃麗萍存檔列印提交本案作為書證之用,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楊子賢、洪佳豪2人分別以前述虛列離職員工或增列在職員工薪資之名目向公司請款,再將所領取之款項部分以「加班費」項目發送給附表一、二「領取加班費之員工/金額/時數」欄所載之員工,或部分以「外送」項目發送給實際負責外送業務之員工(明細詳附表一、二「領取加班費之員工/金額/時數」欄所載),因認被告2人此部分行為也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2人對上述客觀事實雖均坦白承認,但否認此部分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一致辯稱:附表一、二所載支領加班費之員工實際上確實都有加班;另外因公司有外送之服務,但卻無提供外送業務之專用交通工具,所以才以每次外送10或15元作為外送員工之油費補貼,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
三、經查:㈠以上公訴意旨所指事實,已經被告2人坦白承認,核與告發人
即證人黃麗萍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員工薪資表1冊(包括請款版本及實際版本)在卷佐證(警二卷全卷、偵一卷頁263-305)),以上客觀事實應可認定。㈡據證人黃麗萍於偵訊時所為如上之證述(供述內容詳見偵二
卷頁297起);另於本院也證稱:「..我們是說你也可以加班,但是不要加班去超出乘以1.33、1.4幾,當時是在討論這些。」、「(所以當時是在討論加班不要超出多少?)對。」、「(當時有無對加班費做限制嗎?)沒有,就是時數不要超出勞基法規定的時數。」、「(檢察官問當時有無說加班費都不能請)沒有。」等語(院卷頁290起),足見上述被告楊子賢與證人黃麗萍、史竹清、葉汀香等人於103年4月間一起開會商討加班費問題時,股東黃麗萍僅是要求加班時數不要超出法規規定時數,並不是要求員工不可請領加班費或限制請領之時數,亦可認定。
㈢綜覽卷附員工薪資表(包括請款版本及實際版本),被告2人
均有於員工薪資表「上班時數」項下明確登載每名員工之上班時數,經比對請款版本及實際版本之登載內容,兩個版本均相同,只是在實際版本上有加註支領「主管津貼、加班費、外送、外掛、外加...」等明細,佐以被告2人所言,每月請款時,送交股東黃麗萍、史竹清檢視的員工薪資表電子檔不同(給黃麗萍的是「請款版本」,史竹清給的是「實際版本」),此情亦分別經證人黃麗萍、史竹清證實無誤;及證人即股東黃麗萍於本院所為證言意旨,足見被告2人未將員工每月超出公司規章規定之上班時數(192小時)部分,明確登載於員工薪資表「加班」項下,而是另外在「實際版本」中另行加註等作為,顯然僅是在規避股東黃麗萍之質疑或刁難,以求請款之順利。
㈣縱然股東黃麗萍每月所檢視的員工薪資表,於「加班」項下
全是空白,但從「上班時數」項下所登載之上班時數,誠如被告2人所言,均是如實登載,而綜觀證人黃麗萍、史竹清在本案之歷次供述中,對被告2人每月製作之員工薪資表關於「上班時數」項下所登載之上班時數,也未曾質疑,此外,也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2人就每月員工實際上班時數之登載有何不實之處。㈤綜上論述,被告2人每月製作之員工薪資表,其中關於「上班
時數」項下登載之上班時數既無登載不實之虞,則每名員工每月上班時數超出公司規定之上班時數部分,公司依法自當核發加班費。被告2人未如實於員工薪資表「加班」項下如實登載「加班時數」向公司請款,反以上述虛列離職員工或增列在職員工薪資之名目向公司請款,再將所領取之款項部分以「加班費」項目發送給附表一、二「實際領取加班費之員工及金額/時數」欄所載之員工,被告2人此舉雖然違法(已論罪如前),但被告2人以上述不法方式向公司請領款項後,既均已核實發送加班費給應領取之員工,實難認被告2人此舉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㈥關於附表一、二所載「領取加班費之員工/金額/時數」項下註記「外送/金額」部分:
被告2人均一致陳稱公司有外送之服務,但並未提供外送業務之專用交通工具,而公司股東黃麗萍、史竹清對此也均未質疑,應屬實情。則員工使用自己之交通工具從事公司外送業務之服務,而公司據此給員工些微金錢(每趟10元或15元不等)作為油費補貼,應是合情合理之舉。經綜覽卷附員工薪資表(實際版本)有關「外送」補貼費用之登載,金額介於1,500元-3,500元上下,且每月登載之金額均不相同,衡情應屬合理之費用支出,被告2人對此項費用支出雖也是以上述不法方式向公司請款,但請款後也都核實發送給應領取此費用補貼之員工,足見被告2人此舉亦無任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㈦關於附表一、二所載「領取加班費之員工/金額/時數」項下註記「上班/金額/時數」或「年假」部分:
領取此部分款項之公司員工既是領取當月實際上班應領之薪資或年假津貼,故被告2人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請款後,再核實發送給應領取此部分款項之員工,被告2人此舉並無任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可認定。
三、綜上論述,公訴意旨並未舉證證明被告2人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請款後,再將以上項目之款項核實發給應領之員工,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2人如上之辯解應可採信。從而被告2人以上述方式將款項核實發給應領之員工等行為,即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得以詐欺罪相繩。被告2人此部分行為既屬不罰之行為,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但因此部分行為若成立犯罪,與上述論罪部分之行為性質上分屬接續犯之部分行為,或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論罪之法條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薪資年/月份被告虛列或增列之員工/薪資領取加班費之員工/金額/時數(含外送補貼、員工實際上班薪資)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含外加、外掛)103年4月 謝麗冠 3,597元鄧美娟245元/2.25小時 白素鳳 109元/1小時謝 義明 300元/2.75小時洪佳豪136元/1.25小時 劉瑛 襌409元/3.75小時 吳翠華 27元/0.25小時外送2,098元/19.25小時謝麗冠上班273元/2.5小時無103年5月謝麗冠3,543元外送2,344元/21.5小時 朱毓真 年假981元/9小時鄧美娟218元/2小時無103年6月謝麗冠2,480元外送2,126元/19.5小時 小白 164元/1.5小時佳豪136元/1.25小時義明55元/0.5小時無103年7月謝麗冠4,060元外送2,370元鄧美娟463元/4.25小時白素鳳327元/3小時 謝義明 354元/3.25小時洪佳豪327元/3小時 劉瑛襌 218元/2小時無103年8月謝麗冠5,049元外送2,460元鄧美娟981元/9小時白素鳳818元/7.5小時謝義明463元/4.25小時洪佳豪136元/1.25小時劉瑛襌191元/1.75小時無103年9月謝麗冠3,774元白素鳳1,495元/13小時 劉瑛禪 374元/3.25小時外送1,905元無103年10月 林倩華 20,844元鄧美娟3,220元/28小時白素鳳3,393元/29.5小時洪佳豪2,789元/24.25小時劉瑛禪3,450元/30小時謝義明2,473元/21.5小時林倩華上班5,520元/48小時無103年12月謝麗冠17,308元林倩華19,119元 廖威智 15,439元鄧美娟3,735元/29小時白素鳳3,445元/26.5小時謝義明5,055元/39.25小時洪佳豪3,510元/27.25小時劉瑛禪2,255元/17.5小時楊子賢834元/7.25小時吳翠華949元/8.25小時外送3,015元林倩華上班10,120元/88小時廖威智上班6,440元/56小時楊子賢3,500元葉汀香4,500元鄧美娟2,500元洪佳豪2,000元104年1月謝麗冠14,346元林倩華11,845元廖威智17,595元鄧美娟3,651元/31.75小時白素鳳4,658元/40.5小時謝義明3,450元/30小時洪佳豪3,191元/27.75小時劉瑛禪3,680元/32小時楊子賢259元/2.25小時吳翠華431元/3.75小時外送1,845元林倩華上班1,840元/16小時廖威智上班8,280元/72小時楊子賢3,500元葉汀香4,500元鄧美娟2,500元洪佳豪2,000元104年2月謝麗冠12,593元林倩華12,506元鄧美娟4,083元/35.5小時白素鳳3,335/29小時 王巧慧 初1上班1,920元/8小時 姚慈慧 上班1,800元/15小時外送1,440元楊子賢3,500元葉汀香4,500元鄧美娟2,500元洪佳豪2,000元104年3月謝麗冠11,069元林倩華21,131元廖威智17,624元鄧美娟8,280元/72小時白素鳳8,596元/74.75小時外送1,245元補上月差額1,558元加班獎金10,000元廖威智上班7,619元/66.25小時楊子賢3,500元葉汀香4,500元鄧美娟2,500元洪佳豪2,000元104年4月謝麗冠24,006元林倩華23,230元廖威智22,741元廖威智8,280元/72小時鄧美娟4,715元/41小時白素鳳4,485元/39小時謝義明2,703元/23.5小時洪佳豪3,738元/32.5小時劉瑛禪2,933元/25.5小時吳翠華29元/0.25小時外送1,575元楊子賢3,500元葉汀香4,500元鄧美娟2,500元洪佳豪2,000元外掛11,500元外掛12,880元外掛4,627元104年5月謝麗冠12,506元林倩華18,774元廖威智7,159元楊子賢863元/7.5小時鄧美娟3,881元/33.75小時白素鳳3,853元/33.5小時謝義明3,709元/32.25小時洪佳豪3,680元/32小時劉瑛禪2,789元/24.25小時廖威智上班5,290元/46小時外送1,875元楊子賢3,500元葉汀香4,500元鄧美娟2,500元洪佳豪2,000元104年6月謝麗冠12,506元林倩華14,548元鄧美娟2,818元/24.5小時白素鳳2,070元/18小時謝義明3,335元/29小時洪佳豪2,329元/20.25小時劉瑛禪2,271元/19.75小時吳翠華29元/0.25小時外送1,695元楊子賢3,500元葉汀香4,500元鄧美娟2,500元洪佳豪2,000元104年7月謝麗冠14,548元林倩華14,720元鄧美娟3,335元/29小時白素鳳3,278元/28.5小時謝義明3,306元/28.75小時洪佳豪2,329元/20.25小時劉瑛禪2,185元/19小時 顧輝琳 201元/1.75小時吳翠華86元/0.75小時外送2,055元楊子賢3,500元葉汀香4,500元鄧美娟2,500元洪佳豪2,000元104年8月林倩華23,378元楊子賢1,290元/10.75小時鄧美娟1,110元/9.25小時白素鳳1,080元/9小時謝義明1,680元/14小時洪佳豪960元/8小時顧輝琳90元/0.75小時劉瑛禪1,350元/11.25小時 黃燊宏 30元/0.25小時外送2,295元葉汀香5,000元鄧美娟3,000元洪佳豪5,500元104年9月林倩華21,765元楊子賢1,770元/14.75小時鄧美娟690元/5.75小時謝義明1,560元/13小時白素鳳1,320元/11小時劉瑛禪660元/5.5小時黃燊宏150元/1.25小時外送2,11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4年10月林倩華18,445元洪佳豪60元/0.5小時鄧美娟1,350元/11.25小時謝義明30元/0.25小時白素鳳960元/8小時劉瑛禪300元/2.5小時吳翠華210元/1.75小時外送2,03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4年11月林倩華20,310元楊子賢2,670元/22.25小時洪佳豪210元/1.75小時白素鳳570元/4.75小時鄧美娟360元/3小時謝義明390元/3.25小時劉瑛禪180元/1.5小時吳翠華60元/0.5小時黃燊宏240元/2小時外送2,130元葉汀香5,000元鄧美娟3,000元洪佳豪5,500元104年12月林倩華28,755元楊子賢6,330元/52.75小時洪佳豪30元/0.25小時鄧美娟960元/8小時謝義明960元/8小時白素鳳2,160元/18小時顧輝琳240元/2小時劉瑛禪1,230元/10.25小時黃燊宏1,470元/12.25小時外送1,87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5年1月 李佳陽 24,629元 陳彥君 23,694元廖威智27,365元鄧美娟1,470元/12.25小時謝義明1,590元/13.25小時白素鳳3,180元/26.5小時劉瑛禪2,280元/19小時吳翠華1,050元/8.75小時黃燊宏690元/5.75小時李佳陽上班14,369元/121.25小時廖威智上班16,380元/136.5小時陳彥君上班18,194元/157.25小時外送2,985元鄧美娟3,00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105年2月楊子賢31,319元陳彥君23,187元 詹麗霞 10,879元鄧美娟3,480元/29小時謝義明660元/5.5小時白素鳳1,980元/16.5小時劉瑛禪1,710元/14.25小時楊子賢上班17,819元/71.25小時陳彥君上班21,807元/187.25小時外送1,380元詹麗霞年假3,049元/3.5天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5年3月楊子賢22,949元陳彥君24,277元廖威智27,851元楊子賢240元/2小時鄧美娟1,140元/9.5小時白素鳳450元/3.75小時謝義明1,860元/15.5小時劉瑛禪600元/5小時吳翠華1,380元/11.5小時黃燊宏120元/1小時外送1,890元陳彥君上班19,940元/162小時廖威智上班19,950元/166.25小時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5年4月 李美月 27,260元陳彥君27,157元廖威智27,231元白素鳳180元/1.5小時謝義明390元/3.25小時劉瑛禪60元/0.5小時李佳陽60元/0.5小時黃燊宏120元/1小時李美月上班25,625元/205小時外送1,635元陳彥君上班18,657元/161小時扣除勞健保廖威智上班21,421元/183.5小時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葉汀香5,000元105年5月楊子賢24,069元陳彥君24,782元廖威智23,151元鄧美娟660元白素鳳1,860元謝義明1,620元劉瑛禪90元吳翠華30元李佳陽690元黃燊宏60元楊子賢上班15,569元/55小時陳彥君上班17,427元/150.75小時扣除勞健保廖威智上班18,840元/157小時外送2,355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葉汀香5,000元105年6月楊子賢24,269元陳彥君22,092元廖威智24,661元鄧美娟1,020元/8.5小時白素鳳1,470元/12.25小時謝義明60元/0.5小時劉瑛禪570元/4.75小時李佳陽30元/0.25小時黃燊宏270元/2.25小時楊子賢薪資10,769元陳彥君上班14,397元/125.5小時廖威智上班21,241元/182小時外送2,295元顧輝琳年假5,400元/5天洪佳豪5,500元葉汀香5,000元鄧美娟3,000元《附表二》薪資年/月份被告虛列員工及薪資領取加班費之員工及金額/時數(含外送補貼、員工實際上班薪資)領取主管津貼之員工/金額(含外掛、外加)105年7月陳彥君24,087元林倩華13,500元鄧美娟3,060元/25.5小時白素鳳2,520元/21小時謝義明1,860元/15.5小時劉瑛禪1,020元/8.5小時吳翠華30元/0.25小時李佳陽570/4.75小時黃燊宏1,050元/8.75小時陳彥君上班11,937元/105小時扣除勞健保外送2,04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5年8月陳彥君24,717元廖威智20,941元林倩華16,870元白素鳳4,830元/40.25小時謝義明2,160元/18小時鄧美娟2,880元/24小時劉瑛禪1,530元/12.75小時吳翠華60元/0.5小時李佳陽1,140元/9.5小時黃燊宏60元/0.5小時陳彥君上班17,727元/153.25小時廖威智上班15,271元/132.25小時外送2,370元楊子賢補上月1,00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5年9月林倩華22,355元鄧美娟720元/6小時白素鳳1,140元/9.5小時謝義明1,560元/13小時吳翠華30元/0.5小時林倩華上班3,180元/26.5小時李美月補上月200元外送2,02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5年10月陳彥君27,561元林倩華24,071元 黃文富 14,177元鄧美娟3,560元/28.25小時白素鳳2,363元/18.75小時謝義明1,260元/10小時劉瑛禪2,300元/18.25小時李佳陽2,552元/20.25小時黃燊宏2,142元/17小時洪佳豪9,072元/72小時林倩華上班8,516元/73小時陳彥君上班18,489元/152小時外送2,05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5年11月陳彥君18,714元林倩華21,460元黃文富22,606元洪佳豪8,694元/69小時鄧美娟2,111元/16.75小時白素鳳788元/6.25小時謝義明1,386元/11小時劉瑛禪2,016元/16小時李佳陽1,103元/8.75小時黃燊宏1,008元/8小時林倩華上班3,024元/24小時陳彥君上班16,599元/137小時洪佳豪年假10,436元外送2,115元葉汀香5,000元鄧美娟3,000元洪佳豪5,500元105年12月陳彥君21,861元林倩華23,068元黃文富23,936元鄧美娟3,749元/29.75小時白素鳳2,079元/16.5小時謝義明3,245元/25.75小時劉瑛禪2,111元/16.75小時洪佳豪16,916元/134.25小時李佳陽977元/7.75小時黃燊宏2,835元/22.5小時陳彥君上班10,677元/90小時洪佳豪年假10,436元外送2,34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6年1月林倩華20,590元黃文富20,482元洪佳豪16,193元鄧美娟2,926元白素鳳2,760元李佳陽1,031元黃燊宏399元外送1,635元過年加乘1元葉汀香5,000元鄧美娟3,000元洪佳豪5,500元106年2月林倩華11,239元黃文富11,033元洪佳豪266元/2小時鄧美娟1,300元/11.5小時白素鳳3,126元/23.5小時謝義明1,895元/14.25小時劉瑛禪67元/0.5小時李佳陽33元/0.25小時黃燊宏300元/2.25小時外送共1,785元葉汀香5,000元鄧美娟3,000元洪佳豪5,500元106年3月林倩華17,423元黃文富8,742元洪佳豪5,586元/42小時鄧美娟565元/4.25小時白素鳳1,164元/8.75小時謝義明432元/3.25小時劉瑛禪665元/5小時李佳陽732元/5.5小時黃燊宏200元/1.5小時顧輝琳1,131元/8.5小時外送共2,19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6年4月林倩華15,960元黃文富9,530元鄧美娟1,895元/14.25小時白素鳳2,793元/21小時謝義明4,223元/31.75小時劉瑛禪898元/6.75小時吳翠華33元/0.25小時黃燊宏33元/0.25小時外送2,115元葉汀香5,000元鄧美娟3,000元洪佳豪5,500元106年5月李美月25,815元陳彥君28,025元林倩華19,950元黃文富14,443元洪佳豪4,589元/34.5小時鄧美娟5,553元/41.75小時白素鳳5,453元/41小時謝義明5,254元/37.5小時劉瑛禪3,225元/24.25小時李佳陽3,525元/26.5小時吳翠華33元/0.25小時黃燊宏3,791元/28.5小時外送共2,970元陳彥君上班18,221元/137小時李美月上班22,815元/169小時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6年6月 蔡昆益 26,696元黃文富26,001元洪佳豪831元/6.25小時鄧美娟9,476元/71.25小時白素鳳2,993元/22.5小時謝義明5,486元/41.25小時劉瑛禪4,821元/36.25小時李佳陽1,962元/14.75小時吳翠華432元/3.25小時蔡昆益上班10,241元/77小時外送共2,95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6年7月陳彥君23,643元蔡昆益25,303元黃文富23,250元鄧美娟9,809元/73.75小時白素鳳4,223元/31.75小時謝義明6,052元/45.5小時劉瑛禪2,028元/15.25小時李佳陽4,223元/31.75小時顧輝琳765元/5.75小時陳彥君上班19,285元/145小時蔡昆益上班10,607元/79.75小時外送2,40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6年8月蔡昆益18,354元黃文富17,556元 詹麗瓊 20,233元葉汀香67元/0.5小時鄧美娟11,638元/87.5小時白素鳳6,185元/46.5小時謝義明5,154元/38.75小時劉瑛禪2,860元/21.5小時李佳陽2,195元/16.5小時顧輝琳133元/1小時蔡昆益上班9,543元/71.75小時詹麗霞上班1,895元/14.25小時黃燊宏上班798元/6小時外送2,17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6年9月蔡昆益18,354元黃文富17,157元詹麗瓊19,852元楊子賢2,627元/19.75小時洪佳豪3,092元/23.25小時鄧美娟9,377元/70.5小時白素鳳3,890元/29.25小時謝義明4,356元/32.75小時劉瑛禪1,796元/13.5小時李佳陽299元/2.25小時顧輝琳432元/3.25小時蔡昆益上班8,944元/67.25小時詹麗霞上班3,059元/23小時黃燊宏上班931元/7小時外送3,06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6年10月蔡昆益20,615元黃文富22,743元詹麗瓊23,174元 蕭淑真 17,257元楊子賢4,722元/35.5小時洪佳豪2,028元/15.25小時鄧美娟16,692元/125.5小時白素鳳8,279元/62.75小時謝義明5,985元/45小時劉瑛禪1,629元/12.25小時李佳陽3,491元/26.25小時吳翠華3,192元/23.5小時顧輝琳3,358元/25.25小時蔡昆益上班8,612元/64.75小時詹麗霞上班1,197元/9小時 蕭淑珍 上班3,159元/23.75小時外送3,765元 補顧姐 上月多扣制服18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加4,000元106年11月蔡昆益25,004元黃文富21,579元詹麗瓊22,749元楊子賢2,594元/19.5小時洪佳豪3,325元/25小時鄧美娟14,431元/108.5小時白素鳳4,888元/36.75小時謝義明4,855元/36.5小時劉瑛禪2,727元/20.5小時李佳陽1,596元/12小時吳翠華233元/1.75小時顧輝琳3,724元/28小時蔡昆益上班9,709元/73小時外送3,75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加4,000元106年12月蔡昆益15,136元黃文富27,132元詹麗瓊28,196元楊子賢2,959元/22.25小時葉汀香466元/3.5小時洪佳豪3,558元/36.75小時鄧美娟10,075元/75.75小時白素鳳6,318元/47.5小時謝義明5,021元/37.75小時劉瑛禪3,159元/23.75小時李佳陽1,995元/15小時吳翠華432元/3.25小時顧輝琳3,425元/27.75小時詹麗霞上班931元/7小時蔡昆益上班11,205元/84.25小時外送3,42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加4,000元107年1月蔡昆益27,860元黃文富28,470元詹麗霞26,600元葉汀香595元/4.25小時洪佳豪3,115元/22.25小時鄧美娟15,610元/111.5小時白素鳳6,685元/47.75小時謝義明6,720元/48小時劉瑛禪5,250元/37.5小時李佳陽4,410元/31.5小時吳翠華6,755元/48.25小時顧輝琳490元/3.5小時蔡昆益上班12,740元/91小時外送3,06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掛4,000元107年2月黃文富21,140元詹麗霞15,660元楊子賢1,960元/14小時洪佳豪595元/4.25小時鄧美娟7,595元/54.25小時白素鳳2,625元/18.75小時謝義明3,815元/27.25小時劉瑛禪315元/2.25小時李佳陽1,330元/9.5小時顧輝琳2,905元/20.75小時外送2,16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7年3月蔡昆益18,970元黃文富26,180元詹麗霞22,945元洪佳豪9,100元/65小時鄧美娟11,725元/83.75小時白素鳳2,485元/17.75小時謝義明5,495元/39.25小時劉瑛禪2,345元/16.75小時李佳陽2,730元/19.5小時顧輝琳1,330元/9.5小時蔡昆益上班12,040元/86小時外送3,34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掛4,000元107年4月蔡昆益26,180元黃文富24,710元詹麗霞23,230元洪佳豪8,155元/58.25小時鄧美娟11,585元/82.75小時白素鳳3,010元/21.5小時謝義明8,225元/58.75小時劉瑛禪9,975元/71.25小時李佳陽1,890元/13.5小時吳翠華1,085元/7.75小時顧輝琳1,470元/10.5小時蔡昆益上班7,560元/54小時 趙承宇 上班980元/7小時外送2,68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掛4,000元107年5月蔡昆益22,540元黃文富21,420元詹麗霞24,275元洪佳豪7,175元/51.25小時鄧美娟8,295元/59.25小時白素鳳7,595元/54.25小時謝義明7,280元/52小時劉瑛禪3,010元/21.5小時李佳陽1,785元/12.75小時吳翠華1,015元/7.25小時顧輝琳1,365元/9.75小時蔡昆益上班10,500元/75小時外送2,71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掛4,000元107年6月蔡昆益18,970元黃文富17,780元詹麗霞16,240元洪佳豪3,150元/22.5小時鄧美娟9,415元/67.25小時白素鳳3,850元/27.5小時謝義明5,915元/42.25小時劉瑛禪2,660元/19小時吳翠華1,050元/7.5小時蔡昆益上班8,960元/64小時外送2,49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掛2,000元107年7月蔡昆益19,005元黃文富20,475元詹麗霞19,345元洪佳豪1,050元/7.5小時鄧美娟8,470元/60.5小時白素鳳6,335元/45.25小時謝義明7,280元/52小時劉瑛禪3,500元/25小時顧輝琳2,625元/18.75小時蔡昆益上班8,960元/64小時 蔡明媛 上班2,870元/20.5小時外送2,23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掛2,000元107年8月蔡昆益18,305元黃文富17,675元詹麗霞18,925元洪佳豪5,495元/39.25小時鄧美娟6,720元/48小時白素鳳4,865元/34.75小時謝義明5,705元/40.75小時劉瑛禪3,955元/28.25小時李佳陽1,120元/8小時吳翠華2,135元/15.25小時顧輝琳3,255元/23.25小時蔡昆益上班1,120元/8小時蔡明媛上班2,800元/20小時外送2,23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掛2,000元107年9月蔡昆益20,020元黃文富16,380元詹麗霞16,920元洪佳豪6,055元/43.25小時鄧美娟10,255元/73.25小時白素鳳6,195元/44.25小時謝義明5,845元/41.75小時劉瑛禪6,545元/46.25小時顧輝琳420元/3小時外送2,50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掛2,000元107年10月蔡昆益18,935元黃文富18,585元詹麗霞23,210元洪佳豪6,300元/45小時鄧美娟10,745元/76.75小時白素鳳6,510元/46.5小時謝義明8,960元/64小時劉瑛禪4,270元/30.5小時李佳陽595元/4.25小時吳翠華2,555元/18.25小時顧輝琳2,310元/16.5小時外送2,98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外掛2,000元107年11月 張曉琳 28,528元黃燊宏25,747元洪佳豪4,760元/34小時鄧美娟10,430元/74.5小時白素鳳7,665元/54.75小時謝義明9,450元/67.5小時劉瑛禪5,495元/39.25小時李佳陽35元/0.25小時外送2,94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7年12月張曉琳28,528元黃燊宏28,528元李美月32,111元葉汀香385元/2.75小時洪佳豪245元/1.75小時鄧美娟20,125元/143.75小時白素鳳8,960元/64小時謝義明9,275元/66.25小時劉瑛禪7,420元/53小時李佳陽210元/1.5小時吳翠華455元/3.25小時顧輝琳1,295元/9.25小時李美月上班24,282元/171小時外送3,01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8年1月張曉琳30,017元黃燊宏30,017元詹麗霞18,852元洪佳豪11,250元/75小時鄧美娟9,375元/62.5小時白素鳳6,038元/40.25小時謝義明8,138元/54.25小時劉瑛禪9,225元/61.5小時李佳陽2,775元/18.5小時吳翠華5,100元/34小時顧輝琳638元/4.25小時黃燊宏上班10,267/80小時外送2,58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8年2月張曉琳22,822元黃燊宏24,542元葉汀香1,238元/8.25小時洪佳豪600元/4小時鄧美娟8,138元/54.25小時白素鳳5,513元/36.75小時謝義明4,162元/27.75小時劉瑛禪1,163元/7.75小時顧輝琳638元/4.25小時黃燊宏工作10,267元/80小時外送2,14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8年3月張曉琳27,455元黃燊宏30,017元陳彥君20,219元楊子賢4,800元/32小時洪佳豪2,063元/13.75小時鄧美娟12,263元/81.75小時白素鳳7,650元/51小時謝義明7,950元/53小時劉瑛禪825元/5.5小時李佳陽1,913元/12.75小時黃燊宏上班8,983元/70小時陳彥君上班15,419元/107.75小時外送2,325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8年4月張曉琳24,066元黃燊宏24,578元楊子賢4,800元/32小時鄧美娟7,463元/49.75小時白素鳳4,838元/32.25小時謝義明4,763元/31.75小時劉瑛禪3,450元/23小時李佳陽38元/0.25小時黃燊宏上班7,572元/59小時外送2,22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8年5月張曉琳23,100元黃燊宏23,100元葉汀香450元/3小時鄧美娟11,138元/74.25小時白素鳳8,400元/56小時謝義明9,450元/63小時劉瑛禪4,463元/29.75小時黃燊宏上班7,347元/57.25小時外送2,700元葉汀香5,000元洪佳豪5,500元鄧美娟3,000元108年6月張曉琳16,337元黃燊宏15,974元洪佳豪1,538元/10.25小時鄧美娟5,438元/36.25小時白素鳳1,238元/8.25小時謝義明3,375元/22.5小時劉瑛禪1,575元/10.5小時李佳陽975元/6.5小時黃燊宏上班5,422元/42.25小時外送2,250元葉汀香4,000元洪佳豪4,500元鄧美娟2,000元108年7月張曉琳21,342元黃燊宏21,380元洪佳豪2,813元/18.75小時鄧美娟8,588元/57.25小時白素鳳8,400元/56小時謝義明7,388元/49.25小時劉瑛禪1,200元/8小時李佳陽2,288元/15.25小時外送1,545元葉汀香4,000元洪佳豪4,500元鄧美娟2,000元108年8月張曉琳27,429元葉汀香675元/4.5小時鄧美娟863元/5.75小時白素鳳5,438元/36.25小時謝義明8,138元/54.25小時外送1,815元葉汀香4,000元洪佳豪4,500元鄧美娟2,000元108年9月張曉琳18,931元鄧美娟750元/5小時白素鳳2,925元/19.5小時謝義明1,763元/11.75小時劉瑛禪488元/3.25小時外送2,505元葉汀香4,000元洪佳豪4,500元鄧美娟2,000元108年10月張曉琳21,556元鄧美娟3,300元/22小時白素鳳1,875元/12.5小時謝義明3,188元/21.25小時李佳陽263元/1.75小時外送2,430元葉汀香4,000元洪佳豪4,500元鄧美娟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