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166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98年3月31日上午12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劉家祥書記官劉謹翊通譯劉明宜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法:被告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原告點收無訛。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劉謹翊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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