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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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查閱管理帳冊資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吳金成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王阿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管理帳冊資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出管理坐落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484建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盧厝92之36號房屋之租金收入、每月繳納貸款單據及支給被告管理費等明細帳冊及銀行存摺等資料供原告查閱,核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