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秩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26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宗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25日溪警分刑秩字第10800333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長槍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2月16日16時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復興區水流東43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長槍1把,而有危
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玩具長槍1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行為
,應依該條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
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又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長槍1把,係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均屬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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