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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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罰執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幫助犯電信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幫助犯電信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98年度易字第69號、第70號之全案卷證無訛,檢察官依前揭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99年度聲字第28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1│幫助犯│罰金拾貳│97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9年│福建│98年│99年│││電信法│萬元,如│底某│地方法院│金門│度易│3月│金門│度易│3月│││第五十│易服勞役│日│檢察署98│地方│字第│25日│地方│字第│25日│││八條第│,以壹仟││年度偵字│法院│69號││法院│69號││││二項之│元折算壹││第282號│││││││││非法使│日│││││││││││用無線││││││││││││電頻率││││││││││││罪││││││││││├─┼───┼────┼──┼────┼──┼──┼──┼──┼──┼───┤│2│幫助犯│罰金拾貳│97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9年│福建│98年│99年│││電信法│萬元,如│底某│地方法院│金門│度易│3月│金門│度易│3月│││第五十│易服勞役│日│檢察署98│地方│字第│25日│地方│字第│25日│││八條第│,以壹仟││年度偵字│法院│70號││法院│70號││││二項之│元折算壹││第283號│││││││││非法使│日│││││││││││用無線││││││││││││電頻率││││││││││││罪││││││││││├─┴───┼────┴──┴────┴──┴──┴──┴──┴──┴───┤│備註│一、罰金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二、編號1、2之罪之第一審裁判,均係依刑事訴訟法之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上訴;且被告│││亦未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