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