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9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2│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4│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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