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763.5│││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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