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二0號、執字第一四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號至三號所示案件,已經本院以九十七年聲字第八七一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有相關判決書、裁定書、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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