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06號上訴人即被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1號之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中港務局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6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547號裁定意旨,核定為為新臺幣12,8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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