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5月11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18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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