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謝劉碧霞 被告 黃哲妙
陳蕙淑 黃崇榮黃成榮 黃成浩 徐聰妹 黃瓊芳 即張黃瓊芳 黃玉秋 陳怡君 陳建豪 陳平雄 陳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數項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判決事項聲明有三項,其中第二、三項雖係損害賠償,然係主張因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以外相關土地等標的已經給付不能而轉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核與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土地原為同一買賣標的,故該損害賠償非屬附帶請求;又本件訴之聲明雖有三項,僅係因同一買賣契約標的之分列,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故上開三項聲明價額應合併計之。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為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明定。原告主張其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土地標的價額依原證一同意書係民國85年間簽訂,故以土地於85年之公告現值計算價額,依上規定,即非以起訴時之10
0年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顯有未洽,此部分本院依上規定即以原告起訴時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核計,並與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之金額合併計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3,942萬1,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萬5,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伍正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