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9號債權人歐堡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簡坤泉 債務人 李政雄 債務人 李正信 債務人 李正旺 債務人 李天賜 債務人 李清山 債務人 李玉蓮 債務人 洪莉莉 債務人洪福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