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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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請人 李陳紅玉 法定代理人 李進賢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貝民股份有限公司│81-ND-002570至│仟股│13│13000││││81-ND-002582││││├──┼────────┼─────────┼───┼───┼───┤│0002│貝民股份有限公司│81-ND-019534至│仟股│87│87000││││81-ND-019620││││├──┼────────┼─────────┼───┼───┼───┤│0003│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萬股│1│10000│├──┼────────┼─────────┼───┼───┼───┤│0004│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至│仟股│5│5000││││95-ND-0000000││││├──┼────────┼─────────┼───┼───┼───┤│0005│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不定股│1│500│├──┼────────┼─────────┼───┼───┼───┤│0006│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6-NE-0000000│萬股│1│10000│├──┼────────┼─────────┼───┼───┼───┤│0007│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仟股│1│1000│├──┼────────┼─────────┼───┼───┼───┤│0008│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不定股│1│550│├──┼────────┼─────────┼───┼───┼───┤│0009│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萬股│1│10000│├──┼────────┼─────────┼───┼───┼───┤│0010│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至│仟股│2│2000││││97-ND-0000000││││├──┼────────┼─────────┼───┼───┼───┤│0011│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不定股│1│705│├──┼────────┼─────────┼───┼───┼───┤│0012│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8-NE-0000000至│萬股│2│20000││││98-NE-0000000││││├──┼────────┼─────────┼───┼───┼───┤│0013│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至│仟股│2│2000││││98-ND-0000000││││├──┼────────┼─────────┼───┼───┼───┤│0014│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不定股│1│360│├──┼────────┼─────────┼───┼───┼───┤│0015│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9-NE-0000000│萬股│1│10000│├──┼────────┼─────────┼───┼───┼───┤│0016│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至│仟股│6│6000││││99-ND-0000000││││├──┼────────┼─────────┼───┼───┼───┤│0017│貝民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不定股│1│212│└──┴────────┴─────────┴───┴───┴───┘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