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被告偉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明 (已歿)被告 陳憶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3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