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0號主參加原告 姚賴云庭賴遠珠
賴秀彩 賴美樺賴秀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洪昌 律師主參加被告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韓國銓 律師主參加被告 賴青柱 上列原告主張因被告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結果,將致侵害自己權利,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
1項第2款規定提起主參加訴訟,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641平方公尺)、2084-4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及2084-5地號(面積31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3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2萬5,000元【計算式:(2,641+1+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0,000元/平方公尺×1/6×3=66,8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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