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424號債權人 曹玉芬 債務人鋇斯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銘 債務人羽銘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素裡 債務人潘素裡
一、債務人鋇斯貣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羽銘塑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潘素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他債務人免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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